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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雷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清民初字第13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雷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雷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原告赵X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 2014-11-10
  • 清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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