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雷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雷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原告赵X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