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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与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清民初字第124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韩X。


法定代理人王XX(系原告韩X母亲),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与被告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0元,由原告韩X负担。


审判员  樊XX



书记员  高XX


  • 2014-09-10
  • 清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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