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
法定代理人王XX(系原告韩X母亲),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被告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X与被告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X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撤回对被告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0元,由原告韩X负担。
审判员 樊XX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