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XX,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农民。
原告杨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XX,被告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年××月与被告登记结婚,因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已分居一年,双方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X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告杨X与被告王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24日生男孩王XX,因家务琐事时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生一男孩,家庭生活美满。虽然夫妻之间为家务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经营来之不易的美好家庭,为了维护家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X与被告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