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解X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清刑初字第2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新占律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XX,个体经营户。2014年9月9日到清苑县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新占,河北XX律师。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检察院以清苑县院公诉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XX及辩护人贾新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解XX在清苑县农贸市场新北XX经营“MY衣坊”期间,因在其门脸门口前方停放三马车问题,与在该处卖小孩衣服的清苑县中XX村民郭XX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解XX用从地上捡起的一把水果刀,将郭XX腹部扎伤,造成郭XX肝、胃破裂,修补术后,构成重伤二级。将与郭XX一同来到现场的王X己、郭XX扎成轻微伤。被告人解XX被殴打致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解XX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XX、郭XX、王X己的陈述;证人解XX、安X、王X甲、王X乙、吴X、王X丙、王X丁、赵X、刘X、菅XX、王X戊的证言;保定法医鉴定中心关于郭XX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损伤照片;清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损伤照片;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员照片和被辨认人员身份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及办案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解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解XX持凶器作案、致二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解XX自动投案,如实供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据此对被告人解XX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解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解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高 洁


审判员 宋XX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刘XX


  • 2014-12-22
  • 清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