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民间借贷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徐X因资金返还事宜,起诉被告熊X、张X、姜X,并追加杜X为第三人,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徐X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熊X、张X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X为原审被告;杜X为原审第三人。
徐X经杜X介绍,向某工程项目投入资金,后与项目负责人老X、姜X签订协议,约定徐X投入约 80 万元,对方无论项目盈亏均返还本金及补偿款共计 110 万元。款项通过杜X等账户用于项目,后由项目相关会计还款 26 万元。老X去世后,熊X系老X配偶,张X系老X之女,二人作为老X的继承人。徐X主张剩余本金及利息,熊X、张X上诉否认借贷关系、主张款项属项目投资、未继承遗产不应担责。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案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不担风险,名为投资实为转化型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老X、姜X为债务人,已还款 26 万元,核算剩余本金。老X去世,熊X、张X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熊X、张X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与姜X共同偿还剩余本金、利息及律师费。
熊X、张X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杜X陈述不可信、款项为项目投资、应追加项目方参与诉讼、未继承遗产不应担责。二审法院围绕上诉请求审理,核查一审查明事实,组织质证与辩论,各方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 案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不担风险,不符合合伙特征,属转化型民间借贷,合法有效。
- 款项用于项目、第三方代为还款,不改变合同相对方与借贷性质。
- 项目相关方非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审未追加程序合法。
- 继承人未举证放弃继承,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一审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正确。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熊X、张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