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林X,女,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一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二为陈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三为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王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王X为实习律师),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三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通过被告一微信营销号看到医疗美容项目宣传,先后两次向被告支付医疗美容服务费共计38800元,并在被告一处接受四次面部注射服务。后原告面部出现硬块,质疑为其注射的医生资质,经相关部门调查,该注射医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系伪造资质冒充同名正规医生。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十倍服务费用赔偿,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庭审前,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核实各方出庭人员身份,确认各方对他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无异议,明确送达地址并同意电子送达,告知各方“三个规定”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均表示清楚,且不申请回避。
庭审中,法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明确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责任;被告当庭口头答辩,辩称被告一无欺诈故意,系被合作方被告三蒙骗,已退还原告服务费,被告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依次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工商信息、聊天记录、行政处罚文书、产品外包装、录音、病历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及相关损害情况;被告提交公司公示信息,拟证明被告三系适格责任主体。双方就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发表质证意见,法庭就案件相关事实向各方进行询问,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并提交最后意见。因各方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法庭未当庭组织调解,决定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各方阅签庭审笔录。
案件结果
本案尚未作出判决,法院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责任承担主体及赔偿金额等争议焦点进行认定后,择期依法作出判决。
已调解结案,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所交服务费的7倍金额赔偿,即2716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