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服务费支付后达人迟迟不上播,律师代理成功追回全部款项及利息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为提升品牌竞争力,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提供知名主播“衣哥”的直播带货服务,合作期限自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服务费共计174,900元。合同明确约定:“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需要将款项全部原路退回。”
原告依约于2023年10月18日全额支付服务费。然而,被告迟迟未能安排约定的直播,主播“衣哥”始终未上播。经双方沟通,被告于2023年12月23日退还60,000元,剩余114,900元迟迟未退。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李晶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直播带货合作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律师函及邮寄记录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虽被告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发送合同文本、催促原告盖章并回复“收到”,足以证明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未按约定安排直播,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全额退款;
双方在微信中就剩余款项的退还时间达成一致(2024年3月还5万、4月还6万),被告逾期未还,应承担利息损失;
被告应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及差旅费。
被告辩称只愿意退还本金114,9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114,900元;
被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以114,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均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四倍LPR利息及律师费、差旅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未安排直播,构成违约,双方已就退款达成合意,被告应退还剩余款项。原告主张的四倍LPR利息无法律依据,调整为LPR标准。律师费、差旅费因合同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