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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通过完整的基础交易证据和票据状态记录,成功击破被告抗辩,为当事人追回全部票据款及法定利息,有效维护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20万电子商票到期遭拒付,律师代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成功追回全部本息

案情简介
原告某玻璃制品公司与被告一某建设集团公司存在供货安装合同关系。被告一为支付合同款项,将其持有的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每张金额10万元,合计20万元。票据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被告二某装饰公司,到期日为2023年1月15日。
票据到期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但遭到拒付,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已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讨,被告起初接听但后来失联。原告遂委托李晶律师、金律师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金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截图、《万*城项目供货安装合同》等基础交易文件。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1. 涉案汇票填写内容正确、记载事项及签章完整,为有效票据;

  2. 原告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

  3. 票据到期被拒付,原告有权向背书人及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要求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两被告均提交书面答辩状但拒不到庭:被告一抗辩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且追索方式不符合要式性要求;被告二抗辩原告未证明取得票据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律师针对上述抗辩,提交了完整的票据状态截图及基础合同,有力回击了被告的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理由:涉案汇票为有效票据,原告已对汇票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为合法持票人。票据到期被拒付,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合理有据。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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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多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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