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企业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家主营水业相关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案件审理期间委托北京大成(宜昌)律师事务所谭冬律师作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两名被告均为本地自然人。
2023年11月14日,被告一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本金于2023年12月31日全额归还,同时约定逾期还款需按日支付违约金,且违约方需承担出借方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合理费用。被告二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借条签署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足额交付2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清偿款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同时判令被告二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二被告抗辩案涉借款系受案外人安排用于工程项目,因项目建设方未拨付工程款才未还款,且双方存在口头还款约定,主张无需承担利息、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于2026年4月13日依法受理本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冬依法出庭应诉,两名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
法庭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开展审理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案情、发表辩论意见,同时对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回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全部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核查。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有效证据,全面查清案涉借款交付、担保约定、逾期未还款等全部案件事实,完成庭审全部流程,依法审结本案。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条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连带保证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一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需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双方原约定标准超出法定上限,原告主动调整至起诉时1年期LPR四倍的年利率12%,符合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借条中明确约定维权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原告已实际支付2万元律师费,有据可依,应予支持。被告二作为连带保证人,本案债务未超出约定保证期间,需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一是被告一于判决生效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2024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是被告一于判决生效30日内赔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三是被告二对上述两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