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作协议”≠无劳动关系!律师推翻仲裁裁决,成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代理方向
代理劳动者一方,请求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胜诉
案情内容
当事人于2022年5月到某货物搬运部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入职后不久在工作中受伤。因受伤后权益无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搬运部存在劳动关系,却被仲裁委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方当事人全程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书》,属于平等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拒绝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协议中还约定了收益均分、车辆使用、责任自负、违约金等条款,试图以“合作”掩盖用工事实。
当事人仲裁败诉后,委托我代理本案诉讼。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梳理证据,发现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表面合作协议,是否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庭审中,对方坚持双方是合作关系,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我针对性举证并发表代理意见:第一,当事人工作所需货源、客户等核心生产资料均由搬运部控制,报酬是当事人主要收入来源,具备经济从属性;第二,当事人被纳入对方工作群,接受请假、报单、工作通知统一管理,具备组织从属性;第三,对方通过工作群发布罚款、纪律要求,当事人需遵守规章制度,具备人格从属性。
同时指出,案涉合作协议多为对方免责、约束劳动者的条款,不符合平等合作特征,属于以合作之名,行用工之实。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从仲裁败诉到诉讼逆转,关键在于精准区分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牢牢抓住“从属性”这一劳动关系核心要件,扎实组织证据、清晰阐述观点,最终帮当事人实现维权目标,为后续工伤赔偿、待遇主张扫清关键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