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少算20余万!二审逆转胜诉,工伤先行支付全额兑现
代理方向
代理工伤职工,起诉社保中心,请求依法足额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二审驳回社保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社保中心补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4393元,生效仲裁待遇金额全额支持。
案情内容
当事人系货车驾驶员,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经营。2020年11月,当事人在送货卸货时不慎摔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
随后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仲裁委依法裁决运输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6万余元。裁决生效后,运输公司拒不履行,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当事人无奈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然而社保中心仅按最低缴费基数核定支付部分待遇,大幅低于仲裁确定金额,且拒绝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服,委托我提起行政诉讼。社保中心抗辩理由强硬:一是以缴费工资为零为由,主张按社平工资60%计算;二是以超期申报工伤为由,主张伙食补助费不由基金承担。
我代理后全面梳理案情,提出核心代理意见:第一,当事人工伤待遇已由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具有法律羁束力,社保中心无权擅自更改;第二,本案属车辆挂靠特殊工伤,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不适用正常缴费工资核定规则;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法定基金支付范围,社保中心拒绝支付于法无据。
一审法院采纳我方全部观点,判决撤销错误审核表,判令社保中心补足支付44393元。社保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坚持按最低标准计算并拒付伙食补助。二审中,我继续严谨论证,紧扣《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挂靠工伤司法解释,逐一驳斥对方上诉理由。
最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从执行不能到先行支付,从社保少算到二审全额支持,全程攻克工伤与行政交叉疑难,为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也为同类挂靠工伤、先行支付案件树立了典型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