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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擅用盗版教材,李晶律师代理出版社维权获赔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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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成功论证特许经营关系下的共同侵权责任,突破被告独立主体抗辩,为出版社争取到5.3万元赔偿,有效维护了专有出版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出版社系财政部直属的中央级综合经济类出版社,经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取得《2020年度经济法基础》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专有出版权。
原告发现,被告一某专修学院有限公司(上海某企公司)授权被告二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企公司)使用“企教育”商标开展会计培训,被告二在其培训机构内开展初级会计考试培训,并向学员提供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盗版教材。原告委托傅律师、李晶律师提起侵害出版者权之诉,认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傅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版权授权文件、正版图书样本、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特许经营协议、网站信息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1. 原告经授权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2. 被告二向其学员提供盗版教材,经比对与正版图书内容完全一致但无防伪标贴,构成侵权;

  3. 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教材、课程、经营等支持并进行监督提成,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一辩称其与被告二非关联公司,仅存在商标授权使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辩称公证程序存在问题,未向取证人员提供盗版教材。律师针对被告抗辩,提交了公证书及公证处复查处理决定,有力反驳了被告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 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2.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 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000元;

  4.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公证书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被告二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教材,构成侵权。二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教材、课程等支持并进行监督提成,故认定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提供侵权损失或被告获利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影响力、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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