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出版社系财政部直属的中XX,经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取得《2020年度某级会计实务》等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专有出版权。该教材在当某网“财税某某保险类考试畅销榜”排名第一,具有较高市场价值。 原告发现,被告一某专修学院有限公司(上海某企公司)授权被告二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廊坊某某企公司)使用“某企教育”商标开展会计培训,被告二在其培训机构内向学员提供侵犯原告专有出版权的盗版教材。原告委托傅律师、李晶律师提起侵害出版者权之诉,认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傅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版权许可备忘录》、正版图书样本、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特许经营协议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原告经授权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被告二向其学员提供盗版《2020年度某级会计实务》,经比对与正版图书内容完全一致但无防伪标贴,构成侵权; 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教材、课程、经营等支持并进行监督提成,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一辩称其与被告二非关联公司,仅存在商标授权使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辩称公证程序存在问题,未向取证人员提供盗版教材。律师针对被告抗辩,提交了公证书及公证处复查处理决定,有力反驳了被告主张。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3,00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公证书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被告二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教材,构成侵权。二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被告一向被告二提供教材、课程等支持并进行监督提成,故认定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未提供侵权损失或被告获利证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书影响力、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