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出版社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中央级出版社,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授权,取得《某某工程计价(2019年版)》等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
原告发现,被告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设有90余家分校,被告二系其太原XX公司。被告二在其位于太原市的“学某教育”培训机构内,向学员销售、赠送盗版涉案教材。原告曾于2021年4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但被告仍在其他校区继续侵权。原告委托李晶律师、金律师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本案系系列维权案件之一,针对涉案图书《某某工程计价》)。
办案经过:
李晶律师、金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版权许可备忘录》、正版图书样本、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律师函及送达凭证等。律师向法院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原告经授权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二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经比对与正版图书内容一致,构成侵权;
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仍在其他校区继续侵权,属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或从高判决;
被告一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系“钓鱼取证、商业维权”,且诉讼时效已过。律师针对被告抗辩,援引司法解释证明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起诉未超时效,并指出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仍在其他校区侵权,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教材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二承担原告维权合理开支5,500元;
被告一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原告经授权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二向学员提供盗版教材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被告一作为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考试教材内容逐年变动导致市场需求减少、涉案图书字数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