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胡XX,女,1997年出生
被告(上诉人):中国某整形外科医院
法定代表人:蒋XX(院长)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高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月,胡XX因“乳房偏大”至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乳房肥大”。1月26日,被告为其行“双侧特大巨乳缩小整形术、乳房上提术、乳晕缩小整形术”。术后胡XX出现双侧乳房极不对称、乳头位置过高、乳晕过小等严重形态异常,并查出右乳结节,术后被诊断为抑郁、焦虑状态。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773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后,被告整形医院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不存在损害后果、手术设计无缺陷,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改判驳回胡XX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XX律师继续代理被上诉人胡XX。面对上诉人的全面否认,代理律师首先坚持一审已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该意见明确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术后形态不良与被告手术设计及操作相关、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为强化说服力,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整形外科学专业图例、美容外科杂志文章及门诊病历等新证据,用以佐证被告手术设计不符合专业规范。
二审法院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后,认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人对被告质询已作合理解释,被告主张无过错、无损害后果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所推荐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采信。因被告无手术设计的详细记载,不能排除术后形态不良与手术设计缺陷及操作相关,不能确定被告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一审认定被告承担50%责任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由被告中国某整形外科医院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