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母起诉儿子腾退公房,信之源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维权,法院判决返还房屋 北京房产纠纷律所推荐,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耿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XX与被告李XX系母子关系。涉案北京市西城区煤xx6x号北房x层x数第1和第2间房屋,原系耿XX之夫李XX(1991年去世)单位分配的央产公房。李XX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耿XX。被告李XX自出生起在涉案房屋居住,后因房屋破败搬出,但仍控制房屋用于放置物品,导致原告无法居住使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均予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房屋权利人,并提交2014年《遗嘱》主张其有权居住使用。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公房的合法承租人,以及被告占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接受原告耿XX委托后,XXX商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律师团队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证据在于公房承租档案——只要能够证明承租人已变更为原告,原告即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被告的占有即构成无权占有。
为此,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依法至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调取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档案。档案中明确显示:2010年10月15日《退房证》记载原承租人李XX退房;同日《住房证》记载承租人变更为耿XX;《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及《房屋管理平面图》确认涉案房屋即为北房二层西数第1、2间。这一关键证据成为本案胜诉的决定性因素。
在诉讼策略上,商律师同时做好了应对被告关于“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抗辩的准备,指导原告录制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沟通的视频录像,证明原告思维清楚、意思表示真实。庭审中,针对被告提交的2014年《遗嘱》,商律师精准指出:该遗嘱性质为“死后生效”的遗嘱,其中并未写明原告在世时即同意被告居住使用,且原告尚在世,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被告占有房屋的合法依据。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调取的公房承租档案,2010年10月15日涉案房屋承租人已由李XX变更为耿XX,耿XX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被告虽提交《遗嘱》,但该遗嘱并未写明原告在世时即同意被告居住使用,且原告尚在世,遗嘱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占有房屋用于存放物品导致原告无法使用,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耿XX,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