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母起诉儿子腾退公房,信之源律师代理原告二审再胜诉,法院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XX与李XX系母子关系。涉案房屋系耿XX之夫李XX(1991年去世)单位分配的央产公房,后承租人变更为耿XX。李XX自出生起在涉案房屋居住,2017年因房屋破败搬出,但仍控制房屋用于放置物品。耿XX多次要求返还无果,遂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耿XX的诉讼请求。李X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耿XX为承租人是事实错误;其已搬回涉案房屋居住且名下无其他房产,不满足腾房条件;耿XX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办案经过
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耿XX是否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李XX占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以及耿XX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接受被上诉人耿XX委托后,XXX商律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复盘,并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逐条拆解分析。律师团队预判上诉人必将围绕“承租人资格”“行为能力”“居住困难”三个维度发起攻击,因此提前准备了充分的答辩策略。
针对“承租人资格”问题,商律师紧扣一审法院调取的公房承租档案——2010年10月15日《退房证》证明原承租人李XX退房,同日《住房证》证明承租人变更为耿XX,两份证据均加盖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械机关服务中心房产基建处公章。上诉人虽主张《住房证》过期、无原件,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针对“行为能力”问题,商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2025年11月1日耿XX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谈话笔录及录像视频,清晰证明耿XX要求返还房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思维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诉人主张耿XX女儿将其带离北京、拒不配合行为能力鉴定的问题,不能作为否定耿XX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
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李X患有脑梗、离异、名下无房”等新证据,商律师指出:即便上述事实成立,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而录像证据无法证明耿XX同意上诉人长期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的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调取的公房承租档案,2010年10月15日涉案房屋承租人已由李XX变更为耿XX,耿XX有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上诉人主张耿XX非承租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提交的遗嘱即便为真,因耿XX尚在世,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的录像证据无法证明耿XX同意其在房屋居住。关于行为能力问题,被上诉人已提交视频证明其意思表示真实。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