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韩X,女,198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X、赵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X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X于2012年5月3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15000元。2025年2月11日,公司以韩X上班期间使用炒股软件、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网络安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韩X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遂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000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黄X、赵XX律师代理申请人韩X。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韩X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解除经过等关键事实,明确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应用访问情况记录,显示2024年韩X访问炒股软件累计300余小时,主张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代理律师敏锐指出:该监控时段包含休息时间,韩X可能是在午休等时段操作,或上班后忘记关闭应用,不能直接等同于“上班期间炒股”。更重要的是,代理律师抓住公司程序上的致命漏洞——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公司从未对韩X进行过任何警告、提醒或纪律处分,也未提交任何规章制度证明“使用炒股软件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代理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主张公司处罚过苛、缺乏制度依据和程序正当性,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赔偿金。仲裁委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核心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上班浏览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确有过错,但公司在长达一年内未作任何警告或提醒,直接开除处罚过于严苛;公司未能举证规章制度中规定此类行为可直接解除,应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裁决:
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韩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0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