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黄X、门X、杨X、杨X、杨X(五名家属,分别为逝者妻子、父母、子女)
被告: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XX
法定代表人:李X(某市政公司经理)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贾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X某在被告王XX承包的工程处工作近15年,主要工作是铺油路,劳动强度极大。2023年10月25日,杨X某在连续上夜班和白班、中间仅短暂休息的情况下,突发脑出血,经多家医院救治无效,于2024年1月27日死亡。五名家属(妻子、年迈父母、两名子女)遂起诉两家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约240余万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袁XX、贾XX律师共同代理五名原告。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杨X某的用工关系、事发前后的工作安排、病历资料等关键证据。
诉讼中,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雇主是谁?二是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第一个焦点,代理律师通过提交出入证、被告某市政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试图证明某市政公司与王XX均为雇主。虽最终法院认定某市政公司不构成雇主,但代理律师成功固定了王XX作为直接雇主的责任主体。
针对第二个焦点,代理律师重点提交了杨X某手写的记工本(显示事发前数月长期高负荷工作)及医院病历,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依职权调查了班组长的证言,证实杨X某事发前一天上晚班干到天亮,休息不久又上早班至中午,下午出现头痛,傍晚病情恶化。代理律师据此主张:连续高强度劳务诱发脑出血,且雇主未及时发现并送医,存在过错。
面对“自身疾病”的抗辩,代理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主张雇主对雇员健康状况负有基本注意义务。虽司法鉴定无法受理,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高强度排班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核心意见。 北京律所推荐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杨X某虽系下班后休息时发病,但事发前连续上夜班与白班、中间休息时间较短,共同造成脑出血进而死亡的损害后果。王XX作为雇主,对排班安排存在过错,应承担30%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判决:
一、被告王XX支付五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实际计算各项合计约607,161元);
二、驳回五原告对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