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审原告毕XX与原审被告毕XX签订《征拆补偿分配协议》,约定毕XX承租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直管公房拆迁后,90平方米安置房中的55平方米归毕XX,其他拆迁权益归毕XX,双方分别代表各自家庭。同日,某公司与毕XX签订《住宅搬迁补偿协议》及《住宅搬迁安置协议》,约定搬迁补偿总款119.7万余元,毕XX认购55平方米安置房(预付款90万元)。后某公司扣除购房款,实际向毕XX支付补偿款29.7万余元、弃购面积补偿34万元、临时安置费15万元,共计78.7万余元。毕XX遂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毕XX按协议给付上述78.7万余元。某区法院一审支持毕XX诉求。毕XX不服,以协议涉及处分家庭共同财产无效、显失公平、属赠与可撤销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毕XX全部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征拆补偿分配协议》的效力认定。毕XX主张协议处分了夫妻及家庭共同财产,未经配偶杜XX及子女张某水、毕某伪同意,应属无效;同时主张协议显失公平、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性质实为赠与,依法享有撤销权。其二,毕XX要求给付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其三,一审法院是否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毕XX则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自代表家庭,同意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合同效力不受处分权影响,毕XX关于未经共有人同意导致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毕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具有应有的认知能力,不构成显失公平。再次,结合协议内容及房屋承租权历史背景,难以认定协议具有赠与性质。最后,毕XX提交的病历及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签订协议时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为毕XX与毕XX,其他人员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一审程序合法。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