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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律师力辩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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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北京信之源律师精准锁定“挂名法定代表人”这一核心辩护策略,通过深入阅卷、多次沟通,成功向检察机关证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无实际参与行为。在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律师以专业判断和持续跟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圆满结果,避免了刑事追诉对“背锅”挂名者的毁灭性打击。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彭XX
辩护律师:杨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侦查机关: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
移送起诉罪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概述:彭XX系某实业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包了某工程项目,又将工程分包。施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郑XX指使员工通过变造工资单、虚增人员等方式,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共计330余万元,用于支付非农民工工资及工伤赔偿,导致拖欠369名农民工工资510余万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公安机关将彭XX作为法定代表人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杨律师担任被不起诉人彭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卷宗,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彭XX虽然工商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属于典型的“挂名法定代表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第一,彭XX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对套取工资款、变造工资单等行为不知情、未参与;第二,彭XX未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郑XX,所有涉案行为均系郑XX指使他人实施;第三,彭XX无任何管理权限,未从涉案行为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辩护律师持续跟进,反复强调“挂名”这一核心事实,并指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彭XX实施了任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XX虽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彭XX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替他人挂名,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彭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七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 1970-01-01
  • 被不起诉人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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