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XX、郑XX(被继承人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陈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被继承人之女,曾用名郑XX)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继承人姚X与郑XX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郑X(女)、郑XX、郑XX。姚X于2006年去世,郑XX于2023年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二原告主张,父母晚年均由二人出资出力赡养,尤其在郑XX住院期间,被告长期未看望。被告则主张母亲曾口头表示将涉案房屋留给被告,但未提供证据。双方就1101号房屋、302号房屋售房款、银行存款及抚恤金等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二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冯XX、陈XX律师代理二原告郑XX、郑XX。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了被继承人的财产线索,包括1101号房屋、302号房屋售房款、多名下银行存款及抚恤金等。
针对被告主张的“口头遗嘱”,代理律师明确指出其无法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证据,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被告对二原告未尽赡养义务的指责,代理律师系统整理了二原告为郑XX垫付的医疗费(15万余元)、护工费(25万余元)、保姆费(4万余元)、丧葬费及亲友招待费等共计50余万元的证据,并结合转账记录、医疗票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二原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在财产分割策略上,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对1101号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575.58万元),并主张二原告各多得10%份额。同时,针对302号房屋售房款(约326万元)中276万元已赠与郑XX之女的主张,律师提交了郑XX亲笔签名的声明等关键证据。虽法院因涉及案外人未在本案处理售房款,但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X与郑XX均未留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被告主张口头遗嘱但未举证,不予采信。二原告在郑XX住院期间较被告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尽了更多扶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122条、第1123条、第1127条、第1130条,判决:
一、1101号房屋由二原告各继承50%份额;
二、郑XX名下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及利息、姚X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及利息,均由二原告各继承50%;
三、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折价款180万元;
四、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被告承担相应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