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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借款280万还代签妻子名字,信之源律师成功抗辩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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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之源律师精准把握“套取金融贷款转贷合同无效”及“夫妻共债共签”两大法律武器,成功为被“代签”的妻子一方免除近300万元的债务责任。面对配偶擅自举债的困境,律师以扎实的法律论证保护了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辜者因他人行为背负沉重债务。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芦某某,男
被告:肖某某(丈夫)、吕某(妻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相识多年,肖某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肖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诱导原告抵押房产并办理信用贷,累计取得款项约300万元。2024年6月,肖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处签有“肖某某、吕某”,但吕某本人并不在场,签名系肖某某代签。后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6万余元。吕某辩称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条上的名字系丈夫擅自代签。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代理被告肖某某、吕某。接受委托后,李律师迅速厘清案件核心:原告出借资金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抵押房产及信用贷),属于法律禁止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借贷合同依法无效。

针对原告要求吕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李律师重点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入手,向法庭阐明:第一,借条上吕某的签名系肖某某擅自代签,吕某本人不在场、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第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肖某某与吕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第三,肖某某自认借款大部分用于购买文玩书画瓷器等个人消费,与家庭生活无关。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律师成功论证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律师还协助被告肖某某与原告确认了实际欠款本金为286万余元及利息3721.83元的事实,为法院准确裁判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肖某某应返还本金XXX.64元并承担利息3721.83元。关于吕某的责任,法院认定吕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事后未追认,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判决吕某不承担还款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36条、第157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判决:

一、被告肖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64元及利息3721.83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吕某的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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