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东某知名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拥有数十年历史的某知名品牌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持有的某文字商标在电风扇等商品上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李晶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佛山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在第11类“风扇、排气风扇”等商品上注册了包含原告驰名商标文字的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原告认为该商标与其驰名的系列商标构成近似,遂在诉争商标注册多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原告提出请求时已超过五年法定期限为由,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有效。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李晶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确立了核心诉讼策略:全力证明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从而突破《商标法》规定的五年无效宣告时限。
李晶律师系统性地组织了原告商标的驰名证据,包括历史沿革、荣誉证书、销售及宣传数据、在先判决等,充分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前,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同时,通过工商信息检索发现,第三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原告同处广东地区,且围绕原告的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上恶意抢注了多个高度近似的商标。这些证据有力地构建了一个系统性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注册事实。
案件结果:
本案获得胜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晶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构成驰名商标: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于“电风扇”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存在恶意:第三人及其关联主体在相同地域、高度关联的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完整包含原告驰名商标显著文字的商标,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明显恶意。
突破五年时限:因第三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