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系南京市某区某房屋的产权人(2001年通过房改购房取得产权)。1998年A与B离婚时,法院调解书约定该房屋由B居住,但未改变产权归属。后A搬离并长期居住在鼓楼区,房屋交由女儿管理。2017年起A因健康原因多次入院治疗,长期未查看房屋。
2024年5月,A经女儿了解得知,被告C自2020年10月起一直占用该房屋。A女儿多次要求C搬离未果,后报警处理。C于2024年5月24日搬离。A遂起诉,要求C支付2020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500元计算,共计64,500元。
被告C辩称:其入住系经家庭内部协商(换房居住),非擅自侵占;原告前妻B享有居住权;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房屋租金标准过高,应为每月200-300元。
案件总结
判决结果:
1.被告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3,000元(按每月1,000元,共43个月计算);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案件受理费1,413元,原告承担471元,被告承担942元。
法院认定要点:
1.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A,被告未能证明其占有使用已获得A同意或允许,“换房居住”辩解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2.被告无权占有他人房屋,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3.原告对房屋被占用一事作出合理性陈述(因健康原因长期未查看房屋),起诉未超诉讼时效;
4.占有使用费标准综合房屋楼层(无电梯五楼)、装修、地理位置、建造年代及疫情期间租赁价格等因素,酌定每月1,000元(原告主张1,500元未获全额支持)。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诉讼时效抗辩的应对:被告主张原告从2020年10月起即应知晓房屋被占用,已超三年诉讼时效。律师通过提交医院病历等证据,证明原告因健康原因长期住院、未实际管理房屋,直至2024年5月才经女儿告知得知被占用,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起诉未超时效。
2.占有使用费标准的合理主张:原告主张每月1,500元,虽未获全额支持,但法院参考同地段、同条件房屋的租赁市场行情,酌定每月1,000元,43个月共计43,000元。律师通过提供网上询价等参考依据,为法院酌定提供了基础。
3.无权占有的举证突破:被告抗辩系家庭内部协商换房居住,但律师强调原告作为产权人从未同意,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或有效证据证明其占有具有合法依据,法院最终采纳原告意见,认定被告构成无权占有。
本案以调解之外的判决方式,为原告追回了43,000元占有使用费,维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