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与被告B于2018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2019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案件总结
调解结果:
1. 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2. 子女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5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止;医疗费、教育费、课外辅导费凭票据由被告承担50%;
3.探望权: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4.财产分割: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25年10月15日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首次办证及过户费用双方各承担50%;
5.户口迁出:原告于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将户口从原住址迁出;
6.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负担,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
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特点:
1.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判决的对抗性,有利于后续子女抚养及探望的配合;
2.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超出常规的18周岁标准,最大限度保障了子女教育;
3.核心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一半过户费用,财产分割对原告有利。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抚养权的争取:通过调解,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婚生子的直接抚养权,并约定被告承担每月1500元生活费及50%的教育、医疗、课外辅导费,抚养费支付至大学毕业,有效保障了孩子的长期成长需求。
2.财产分割的有利安排:双方名下主要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归原告所有,且被告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费用各半承担,避免了房产分割带来的后续纠纷,维护了原告的居住权益。
3.调解策略的运用:在离婚案件中,律师积极引导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避免了判决可能带来的上诉和执行风险,同时保留了被告的探望权,为日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创造了良好基础。
4.纠纷一次性解决:调解书中明确各自名下的存款、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负担,避免了离婚后再次产生财产争议的可能性。
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原告获得了子女抚养权及主要房产,同时明确了抚养费及教育医疗费用的分担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