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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杨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南京)...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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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以微信记录等构建证据链,认定事实买卖关系;精准界定职务行为,明确公司为责任主体;争取LPR1.5倍逾期利息并优化起算点;缺席审理仍胜诉。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A自2024年9月起,为被告某饮食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营的餐厅供应食品原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次月第一周结算上月货款。交易模式为:某公司员工B接到餐厅厨师订单后,通过微信转发给原告安排的对接人,原告次日送货,B与厨师长核实后定期对账。

原告自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持续供货。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某公司共计支付货款94,000元。2025年4月15日,原告与B对账确认某公司尚欠货款133,978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及其员工B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B辩称,其系某公司员工,对账行为系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案件总结

判决结果:

1. 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货款133,978元及逾期利息(以133,978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

法院认定要点:

1.原告与某公司之间虽无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2.B系某公司员工,其对账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付款责任;

3.双方交易习惯为每月15日结算上月货款,最后一次对账日为2025年4月15日,故逾期利息自2025年5月15日起算;

4.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事实买卖关系的证明:在无书面合同的不利情况下,律师系统整理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对账记录等证据,结合双方持续交易的行为,成功证明原告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2.职务行为的精准界定:被告B辩称其系公司员工,律师通过调取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任命B负责饭店日常管理)及生效判决认定,证实B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虽然法院最终驳回对B的诉请,但律师的举证方向正确,避免了因错列被告导致程序拖延,同时明确了责任主体为公司。

3.逾期利息主张的优化:律师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结合交易习惯(每月15日结算上月货款),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最后一次对账日的次月15日,既符合双方惯例,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4.缺席审理的应对:被告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协助原告完成充分举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请,确保了原告权益不因被告消极应诉而受损。

本案为典型的口头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通过证据链构建和职务行为分析,成功为公司员工“脱责”的同时锁定了公司责任,为原告追回全部货款及1.5倍LPR利息,实现了胜诉效果。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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