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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南京)...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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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预判合同无效风险,主动转向主张返还,避免诉请全驳;动态调整诉请金额,精准计算资金占用费起算点,有效控制诉讼成本。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原告XX与被告B协商,由XX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B使用。2023年4月6日,XX分别从某银行、某某银行贷款20万元、30万元,合计50万元,当日全额转账给B。2024年9月22日,XX再次以自有资金5万元出借给B。B承诺按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于2025年5月24日出具还款协议,认可收到借款55万元,同意承担贷款利息。

2023年5月起,B逐月向XX转账还款,截至2025年7月,累计还款266,385.62元。2025年8月,XX提前结清两笔贷款:某银行本息230,160.7元,某某银行本息367,744.56元。后B未能继续还款,XX遂起诉,要求B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

案件总结

判决结果:

1.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XX381,519.6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及资金占用费(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30日起;以331,519.64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6元、保全费2,664元,合计6,530元,原告负担719元,被告负担5,811元。

法院认定要点: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50万元银行贷款部分转贷无效,5万元自有资金出借部分合法有效;

2.虽转贷合同无效,但被告承诺承担全部贷款本息,且原告已实际结清贷款,被告应返还剩余款项;

3.返还金额计算:两笔贷款实际结清本息(230,160.7+367,744.56=597,905.26元)加上自有资金5万元,减去被告已还款266,385.62元,得381,519.64元;

4.资金占用费/利息:自有资金5万元自起诉日(2025年5月30日)起算,银行贷款部分自贷款结清日(2025年8月6日)起算,均按LPR(年利率3%)计算。

律师价值

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效力的准确预判与应对:律师明知银行贷款转贷存在合同无效风险,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主动向法院说明事实,并转而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返还款项”而非“履行有效合同”,避免了诉请被全部驳回的风险。

2.诉讼请求的动态调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前结清了全部银行贷款,实际还款本息金额确定。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金额从425,955.38元调整为381,519.64元,确保诉请与实际情况一致,提高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3.资金占用费起算点的精准计算:律师区分了自有资金与贷款资金的不同性质,主张自有资金自起诉日起算、贷款资金自结清日起算,法院最终采纳该方案,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4.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5,811元中的绝大部分),原告仅负担719元,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本案中,尽管转贷部分合同无效,但通过“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的法律路径,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全部实际损失(已结清贷款本息+自有资金-已收还款),体现了处理复杂民间借贷纠纷的专业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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