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案——劳动关系证据不足,30万索赔被全驳
案情简介:
申请人黄X(化名)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电子科技公司(化名)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金额约37万余元。申请人主张其于2008年入职被申请人处,后被派遣至某海事局工作,直至2023年底。被申请人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李晶律师、金律师作为代理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晶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以下应诉策略:
时效抗辩:针对申请人提出的2009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14年)及2018年起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超5年),明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
劳动关系否认:重点质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李晶律师指出:申请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被申请人劳动管理、接受工作安排并获取劳动报酬。
证据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已非公司员工)、自行制作的工资记录、无盖章的工作证明等证据,逐一指出其证明力不足的问题。
案件结果:
本案获得 “胜诉” 结果。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晶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
申请人关于2009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8年至2023年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均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被申请人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对申请人黄X的全部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