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被告成功驳回原告损害赔偿请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原告万X(化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李X(化名)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元。原告主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缺乏体谅,双方分居后发生争执,感情已破裂。被告李X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李晶律师、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其本人亦为律师。
被告李X同意离婚,但辩称原告存在暴力和冷暴力行为,婚姻期间家庭事务及各项开支均由被告承担,请求原告支付被告离婚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经济补偿5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晶律师团队(注:本案被告本人亦为律师,另有本所律师代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以下应诉策略:
证据梳理:协助被告整理婚姻期间家庭事务承担、开支支付等相关证据,以支持经济补偿的主张。
法律定性:针对原告提出的1元损害赔偿请求,准确指出原告主张的情节不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恶习屡教不改等)。
反驳对方:对于原告主张的“指使殴打”等情节,通过派出所调解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此事达成和解,且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
案件结果:
本案获得 “胜诉” 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准许原告万X与被告李X离婚(双方均同意离婚);
驳回原告万X的其余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的1元离婚损害赔偿被驳回);
对于被告李X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1万元及经济补偿5万元,法院认为:双方主张的情节均不符合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条件;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有超出法定义务的付出,故对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