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化名)与被告郑某(化名)因租房结识。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1万元,并出具三张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及律师费承担条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委托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李晶律师、金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1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律师费3.3万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晶律师团队采取了以下关键行动:
证据准备:系统整理了三张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截图、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款事实、金额、利息约定及催讨过程。
诉讼策略:因被告下落不明,李晶律师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
庭审应对:被告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李晶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出庭,向法庭充分陈述事实并提交证据,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调整利息计算标准。
案件结果:
本案获得 “胜诉” 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45.1万元;
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约定月利率0.7%及LPR四倍标准分段计算);
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45.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3万元;
案件受理费8,5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