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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两名被告人,律师均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定从宽条件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该意见,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罗XX、王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将假冒茅台集团旗下品牌的“贡酒”
“天朝上品”等白酒,销售给被告人王XX及他人。被告人王XX在其经营的商行中,
将从罗XX及他人处购得的上述假冒白酒对外零售。执法人员从王XX处查扣了部分假冒白酒。
经鉴定,被扣押的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罗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 1970-01-01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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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晨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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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概况 朱晨阳律师,中共党员,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现为高级主办律师。执业至今,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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