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X,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系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X与被告王X系同事关系,二人相识相处后,先举办婚礼,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正常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告张X生育女儿后,独自承担抚养责任,认为被告王X未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应尽责任,且其远嫁他乡、无依无靠,被告王X及其家人的态度让其对婚姻彻底失去信心,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王X的婚姻关系。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涉及离婚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原告张X、被告王X的陈述,以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全面核查了案件相关事实,了解到双方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及彩礼返还等方面。为妥善化解纠纷,减少双方矛盾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法院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婚姻关系及相关诉求,充分协商各项事宜。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具体结果如下:一、被告王X同意与原告张X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原告张X抚养,被告王X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张X返还被告王X彩礼51200元;四、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费用折抵后,被告王X需在指定日期前支付原告张X10000元,自立案当年起,每年年底前支付约定金额,若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张X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张X负担。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原告张X与被告王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该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抚养权益及双方的实际情况,能够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故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协议内容,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