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系某饮品生产企业,2025年3月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发布货物运输订单,将一批苏打水自池州石台运往安徽肥西。实际承运人徐X接单承运,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车上货物受损。原告以货物损失为由,将实际承运人徐X、车辆挂靠单位涡阳县某运输公司、挂车挂靠单位某物流公司、网络平台运营公司等一并诉至法院,诉请各被告连带赔偿货物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2 万余元。委托人作为牵引车被挂靠单位,被诉要求与实际承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孙富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挂靠协议、车辆年审记录、运输协议等证据,精准锁定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抗辩,明确委托人仅为被挂靠单位、未参与运输缔约与履行、不享有运营收益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无过错,同时对原告损失证据与责任主张严谨质证,请求法院驳回对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孙富强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运输合同关系仅存在于原告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人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涡阳县某运输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委托人实现零责任、零赔付的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