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系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行人,正常步行过程中与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直接造成原告人身受伤、财物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并前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营养、交通等多项开支。伤情稳定后完成司法鉴定,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
肇事机动车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承保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委托孙富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转院相关费用等全部人身损害损失。
二、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采纳孙富强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令承保肇事车辆的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十六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款项,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同时酌情支持异地就医产生的转院费用、酌定支持合理交通费。
驳回原告外购药等缺乏依据的部分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按照各方责任由当事人依法分担。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当按期履行赔付,若逾期不履行,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孙富强律师
1.行人、非机动车方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方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受害人受伤构成伤残;
2.伤者存在异地外出住院治疗,就交通费、转院相关费用产生纠纷;
3.保险公司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压低赔付;
4.各方调解协商失败,需要通过诉讼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