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大额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因被告家庭及经营所需向其出借款项,双方经结算后,由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借条同时载明以某宗土地作为借款抵押担保。
后续被告仅结清某时间节点之前的利息,之后仅零星支付部分利息,未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无果,委托本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多重争议焦点:
①借款本金、尚欠利息金额如何认定,被告抗辩存在部分还款,主张应当扣减本金;
②案涉土地仅在借条中写明抵押,未办理法定抵押登记,原告能否就该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配偶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④被告提交多笔转账、实物抵债凭证,部分款项发生在双方确认利息结清时间之前,该部分款项是否应当在本案借款中予以抵扣。
接受原告委托后,孙富强律师梳理全部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沟通录屏、往来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区分借款结算前后的还款流水,甄别被告提交的历史还款记录,区分已结清利息阶段与欠付利息阶段款项,固定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的事实;同时针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法律后果做好诉讼预案,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张归还全部借款本金、欠付利息,并主张对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对方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
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对本金、利息计算方式提出异议;配偶一方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抗辩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
二、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借款人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扣除被告后续转账还款、实物抵债对应的款项后,判令被告承担剩余欠付利息;后续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这一法定保护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我方当事人核心债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定案涉土地抵押未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驳回原告主张土地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因借款配偶未在借条上签字,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对该配偶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由被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孙富强律师
①个人之间大额借款,持有借条,但对方拖欠本金、利息拒不归还;
②借款时仅口头约定利息,无书面利息条款,需要固定利息相关证据;
③借条写明土地、房产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清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出借资金给夫妻一方,想要起诉夫妻双方共同还债,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⑤债务人存在多笔还款、实物抵债,双方对还款是归还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