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由女方自费抚养,后因女方未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且婚生女已年满15周岁,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自2024年 2月起实际随原告居住,女方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委托人遂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律师全面梳理离婚协议、户籍信息、子女实际居住情况等证据,重点固定子女年满 8 周岁以上、自愿随委托人生活的核心事实,依法向法庭阐明子女意愿及抚养现状变更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与子女实际需求提出合理抚养费主张,并全程参与庭审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女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意见,依法判决变更婚生女由委托人直接抚养,女方自2024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案件诉讼费用由女方承担,委托人诉讼请求基本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