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2019年3月,被告B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A借款。后因被告 B 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双方于2022年4月11日结算,被告B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本金33000元,约定月利率2%(月息2分),被告C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按印,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后,被告B仅于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分三次通过微信偿还利息共计5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A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B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截至2024年10月5日利息16602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款清),并由被 C承担担保责任,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律师全面梳理借条、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等证据,固定借款事实、利息约定及担保关系;庭审中针对借款人缺席、担保人消极抗辩的情况,精准引用法律规定,重点论证借款事实合法有效、利息应按法定上限年利率 14.8% 计算、担保人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支撑原告诉求。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律师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借款人于限期内偿还出借人借款本金 33000 元及按年利率 14.8% 计算的利息(扣除已付 5000 元),担保人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借款人负担,有效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