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某食品公司)主张2024年1月至5月期间,与被告(安徽某生物科技公司)存在调味海产品加工合作,累计合同价款241万余元。原告称合作期间产生退货、运费抵扣后,我方客户仍欠付合同款14.8万余元,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我方客户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律师紧扣合同相对性原则,围绕 “真实交易主体” 开展全案抗辩:重点提交原告与案外实业公司签署并盖章的《委托加工合同》,证明案涉业务签约主体并非我方客户;结合工商信息说明对接人员系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仅为我方客户股东,其行为不能代表我方客户;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出库单、发票逐一质证,指出均无我方客户有效签章,付款、开票仅为代付与财务走账;同时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完整还原代付款项、群内发合同用于贷款等事实,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品牌权利归属案外实业公司,原告与该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加工合同,我方客户付款、收票均系受托代付行为,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客户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