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主张,2020 年 9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其与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相互转账,经核算原告转出金额多于被告,差额为 46575 元,据此主张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保全费;被告系某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转账发生期间,原告挂靠第三方公司承接该新材料公司厂区建设工程,双方存在真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围绕否定个人借贷合意、论证职务行为这一核心抗辩思路开展工作,先明确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属性,锁定转账周期与工程施工周期完全重合的关键事实,调取关联法院判决证实双方存在工程合作背景,最终提出双方无借贷合意、转账实为公司间往来款、被告转账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职务行为、其个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核心观点,全程精准应诉、逻辑严密。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转账发生于原告施工期间,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原告的相互转账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适格被告,最终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委托人无任何债务负担,实现完全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