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原告以其享有《包装盒(xx)》美术作品著作权、并推广销售 “xx” 为由,起诉我方当事人及另一公司侵害著作权、擅自使用近似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要求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十万元,我方当事人作为涉案产品销售方,面临多项侵权指控及高额赔偿压力。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孙富强律师团队围绕著作权权属、侵权比对、不正当竞争认定及责任划分等核心焦点展开全面抗辩,逐一核查原告证据漏洞,明确原告对部分宣传素材不享有著作权、涉案商品影响力不足,主张我方包装为独立创作、与原告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论证我方无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且仅为销售方、主观过错轻微、侵权规模极小,庭审中清晰陈述抗辩意见、有力反驳原告全部诉求。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仅判令我方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及使用 “中华老字号” 虚假宣传,仅需在0.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关于停止使用近似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商业诋毁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等全部其余诉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大部分,我方损失降至最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