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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产公司与某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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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通过精准解读合同条款,成功证明原告未付款是因被告未提供货物信息所致,不构成违约,逆转了被告“原告先违约”的抗辩。律师以原告向案外人高价采购的证据主张差价损失,法院全额支持,同时成功主张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显著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有效挽回了客户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某物产公司与某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混合橡胶。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双方签订《货物延期协议》。延长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原告遂诉请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签订《销售订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混合橡胶若干吨,交货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前。因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双方签订《货物延期协议》,将交货时间延长至某年某月某日。延长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交付货物。原告遂以更高价格向案外人采购同类货物,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支付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

律师辩护要点: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靖松律师在案件中提出以下核心主张:

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未按《销售订购合同》及《货物延期协议》的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不构成违约:合同约定“先款后货”,但前提是被告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被告始终未提供,原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

被告应赔偿实际损失: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以更高价格向案外人采购同类货物,产生差价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原告未付款系因被告未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不构成违约;

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以更高价格采购货物,差价损失应予赔偿;


  • 2025-06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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