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诉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责令交还土地及补偿案
案情背景:
本案为一起行政纠纷。被告某社区经合社向原告徐XX作出《决定书》,要求其在限期内拆除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告知补偿方案。原告认为该《决定书》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辩称其系依据民主决议程序及政府批复作出,程序合法。
案情简介:原告徐XX系某社区居民,其房屋及所占土地位于村庄改造区域内。被告于某年某月向原告作出《决定书》,要求其在数日内拆除房屋、交回土地,并告知补偿金额。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知,其房屋所占土地已于多年前被省政府批复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
涉案土地已被纳入省政府征地批复范围,被告未能证明该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在作出《决定书》前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结果:
撤销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原告作出的《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