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北路63号2号楼2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XXXX961XXXX8206。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王XX,河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靳XX,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XX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XX公司诉被告靳XX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靳XX诉反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威XXX)委托代理人黄XX、王XX,被告(反诉原告)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聪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贬值损失184000元、保险垫付费用22000元、其他损失96999.6元(包含车辆改装费60845.75元、车辆购置税36153.85元)、营运损失226373.4元,共计529373元;3.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7日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其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待被告支付完所有购车款及相关费用,车辆所有权归被告,但继续挂靠在原告名下。《挂靠协议书》同时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营运手续、保险等各种手续,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签订协议当日,被告将上述车辆钥匙拿走并开始使用。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购车款,严重违约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故原告要与被告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靳XX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书》没有达到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应继续履行。2.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占用期间的营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垫付费用、其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依据挂靠约定合法占有涉案车辆,在购车款未偿付完毕前合法享有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车辆所有权待车款偿还完毕之后转移给被告。
反诉原告靳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威XXX将其无故占有的豫A×××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返还给靳XX;2.威XXX赔偿因其占有豫A×××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期间给靳XX造成的营运损失暂计算10000元(待损失评估结果作出后予以相应变更);3.威XXX拆除其未经靳XX同意擅自对A0626Z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加装的高帮护栏;4.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威X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7日,靳XX与威XXX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靳XX购买威XXX拥有所有权的A0626Z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靳XX支付定金50000元,付清车款后该车辆所有权归靳XX所有,在此期间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归靳XX所有。2020年2月29日,威XXX告知我方到公司开会,无故将该车辆扣押,侵犯了我方对车辆合法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我方多次索要车辆,威XXX不予返还。威XXX擅自将车辆护栏予以加高,导致我方驾驶车辆多次因护栏不合标准发生交通事故被罚款。
反诉被告威XXX辩称:靳XX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靳XX的反诉请求。威XXX与靳XX签订挂靠协议后,由靳XX分期购买威XXX名下的涉案车辆,待靳XX支付完所有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后,车辆所有权才归靳XX,但仍挂靠在威XXX名下。涉案车辆所产生的改装、保险等各项费用均由靳XX承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靳XX并未完成威XXX指派的任务。靳XX所称因加装、占有产生的各项损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的内容显示,涉案车辆的改装升级符合相关要求,综上靳XX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威XXX购买了50辆自卸式垃圾清运车。其中车辆识别代码为LVMZ3N9C4HB302796的车辆登记在威XXX名下,车牌号为豫A×××**,购车款423000元,2018年保险费22000元。
靳XX向威XXX交纳购车押金50000元。威XXX与靳XX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全款购买车辆,让乙方使用,乙方分批分期向甲方交纳购车款,直到购车款及其他费用支付完毕,所有权转移乙方,但车辆始终登记、挂靠在甲方名下。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一、甲方出资购买的涉案重型自卸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是实际使用权人,协议期限为二年。二、乙方先期支付0元,以后每月向甲方支付15000元整,待所有车款及相关费用支付完毕,车辆所有权归乙方,但仍挂靠在甲方名下。三、甲方以公司的名义为乙方办理营运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五、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协议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七、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八、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作为抵押,注销其牌证,并可解除协议。
涉案车辆签订合同后交由靳XX进行营运,交车时已经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将车辆加高护栏和后钢板。实际运营过程中,营运任务由威XXX安排,靳XX用所得运费抵扣应交的购车款和其他费用。截止到2020年1月19日,靳XX只完成了威XXX的运输量折合运费22678元(扣除2019年保险费后)。2020年2月29日,威XXX将涉案车辆扣留,理由是靳XX不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私自拉活儿得运费,致使威XXX无法顺利得到购车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靳XX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威XXX购买涉案车辆,购车款采用运费抵扣车款的方式进行支付。从2018年5月到2020年1月19日,靳XX实际只用运费充抵购车款22678元,与合同约定的每月支付15000元购车款相差过大,且目前两年的合同期已经届满又未续签,故该《挂靠协议书》已经终止,威XXX要求解除该合同已不存在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终止后,车辆已被威XXX收回,根据双方履行情况,靳XX已经支付的50000元购车押金和22678元用以冲抵2018年的保险费22000元,多出的50678元冲抵靳XX使用该车辆的使用费。因合同约定“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靳XX使用车辆进行营运期间威XXX并不存在营运损失,也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另外涉案车辆仍归威XXX所有且由威XXX实际控制,购车款、购置税等不应由靳XX承担,车辆被威XXX收回后双方不再履行合同,靳XX也不存在营运损失,也无权要求拆除车辆加装的高帮护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河南省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靳XX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7元,由原告河南省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8元,由反诉原告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成果总结
李聪聪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反诉原告)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了以下卓越代理成果:
全面挫败原告53万余元巨额诉请:原告威XXX向被告主张包括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垫付费用、车辆改装费、购置税、营运损失等在内的共计529373元赔偿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未获丝毫支持。这是本案最为核心的代理成果。
精准运用合同条款构建有效抗辩:代理律师紧扣《挂靠协议书》中“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约定,成功论证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缺乏合同依据,法院完全采纳该抗辩意见,认定“威XXX并不存在营运损失,也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
巧妙化解反诉中的不利因素:尽管被告(反诉原告)靳XX的部分反诉请求(返还车辆、赔偿营运损失、拆除加装护栏)最终也被驳回,但代理律师通过有效策略,使法院在事实认定中对靳XX已支付的款项(购车押金50000元及运费22678元)进行了合理冲抵处理(冲抵保险费22000元后,多出的50678元冲抵车辆使用费),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客户的潜在损失。
应对双重诉讼压力实现平衡结果:本案本诉与反诉同时审理,代理律师在防守原告巨额索赔的同时发起反诉,最终实现“双方诉请均被驳回”的结果。考虑到原告主张金额巨大(53万余元),而被告反诉金额相对较小,这一结果实质上对被告极为有利,为客户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诉讼成本由原告承担主要部分:本诉案件受理费4547元由败诉方原告威XXX负担,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