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夫妇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夫妇之子因皮肤黄染被送至被告某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患儿在住院期间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诊断为“婴儿猝死综合症”等。原告对诊断有异议,
经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患儿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儿因新生儿肺出血、
肺感染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儿死亡,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
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方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法院据此认定被告应对患儿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近百万元,
法院酌定被告按一定比例(主要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十余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