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XX,男/女,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XXX律师。
被告:贾XX,男/女,汉族,住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X诉被告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6年8月,被告购买自住商品房,每月需要还首付贷2400元和月供3200元。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被告因无力负担房贷,向原告借款用于偿付首付贷和月供。此外,被告的房租、添置家具、偿还信用卡也向原告借款。双方分手后,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0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6年9月开始同居直至2019年3月分手,资金往来系为满足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开支而产生,已在同居期间消费完毕。被告为维护关系被迫辞职,双方资金往来不构成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双方存在频繁资金往来。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并办理了首付贷款。原告自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的按揭贷款账户转账21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还贷。2018年5月18日,双方签订《保证书》,载明双方因经济感情纠纷产生矛盾,贾XX欠一万元彩礼钱,两人以后没有任何关系,其他借款经济纠纷问题靳将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此后双方和好,但终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彻底分手。
法院认为:
一、关于是否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通过银行向被告的转款系出借款项,提交有银行流水及《保证书》等证据佐证。被告基于同居关系抗辩该款项构成赠与并已用于日常消费,证据不足。即使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也不当然阻却借贷关系的形成。综合全案证据、资金数额及用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二、关于借款数额的认定问题。原告主张代被告偿还信用卡等,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数额,要求按160000元认定依据不足。综合考虑双方特殊关系、借款用途及相互转账的实际情况,参照原告代被告偿还房贷的数额认定借款数额。原告自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向被告按揭贷款账户转款21万余元,大部分用于偿还房贷,该期间被告偿还房贷的数额应认定为借款数额,计算为149032元((首付贷2480元+按揭贷3252元)×26个月)。
判决如下:
被告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靳XX借款1490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负担220元,被告负担3280元。
律师成果总结
李聪聪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取得了以下核心成果:
一、成功突破同居关系不阻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障碍
被告抗辩称双方系同居关系,资金往来系共同生活开支及赠与,不构成民间借贷。李聪聪律师通过提交银行流水、《保证书》等关键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即使双方存在同居关系,也不当然阻却借贷关系的形成”,最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追回款项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二、在仅有转账流水无借条的情况下,成功证明借贷合意
本案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仅有银行转账记录。李聪聪律师巧妙运用双方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保证书》中“其他借款经济纠纷问题靳将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表述,佐证了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弥补了无借条的证据缺陷。
三、精准计算借款数额,获判近15万元
代理律师通过梳理原告自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向被告按揭贷款账户的21万余元转账记录,结合被告每月固定还贷金额(首付贷2480元+按揭贷3252元=5732元),计算出26个月累计还贷149032元。法院完全采纳该计算方式,判决被告偿还149032元,为客户挽回了绝大部分经济损失。
四、诉讼成本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
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3500元中,被告负担3280元(占比近94%),极大减轻了客户的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