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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直播购物欺诈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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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区分艺术化夸大与法律欺诈,运用常理推翻了原告“相信真品”的主张,利用其多次下单及退货行为形成反证,结合平台退货机制,成功驳回了28万余元诉请。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原告王某某在某微信视频号直播间(“某业3号店”“某业6号店”)分37笔下单购买某产品,共计支付69,330元。原告主张,被告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宣称系大某门,某官,某制,某隆,某化等天花板级别的真品,并虚构“某部”“线下某会”等场景,诱骗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37个订单合同无效,退货退款69,330元,运费及保价费由被告承担;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207,990元;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陶瓷工作室辩称:双方买卖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多次下单、收货后未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内退货,且曾发起退货后撤回,可见其对产品认可;被告宣传用语属于工艺品行业常见的艺术化描述,不构成欺诈;原告以几百至几千元的价格购买瓷器,依常理不可能买到真正的古代官窑真品,其自身存在错误认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价格在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依常理不可能购得年代久远的古代真品,其自身存在错误认知;被告在直播中使用了“绝品、天花板”等夸大性描述,但尚未达到欺诈程度;原告自第一次收货后即能认知产品实际情况,却继续下单并撤回退货流程,应视为对产品的认可。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直播购物消费者以“欺诈”为由索赔的案件。法院明确了在工艺品交易中,经营者使用“绝品、天花板”等艺术化、夸大性宣传用语,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消费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声称“古董”的产品,应自行承担认知错误的后果。被告代理律师成功抗辩,为客户避免了近28万元的损失。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精准区分夸大宣传与欺诈的界限:律师指出,被告主播使用的“绝品、天花板”等表述属于工艺品行业常见的艺术化渲染,并未虚构产品的基本材质、功能等核心事实,不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

2.运用“常理推断”削弱原告主张:律师向法庭阐明,以几百元至几千元的价格不可能买到真正的清代官窑瓷器,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基本认知,其“相信是真品”的主张不符合常理。

3.利用原告自身行为反证:律师举证原告多次下单、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继续购买、曾发起退货又撤回等行为,证明原告对产品实际是认可的,其诉称“受欺诈”与行为相矛盾。

4.强调平台救济机制:律师指出微信直播平台已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退货权利,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5.全面驳回原告诉请:通过上述辩护策略,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方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约28万元的赔偿及诉讼费损失,维护了商户的合法经营权益。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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