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刘X(女,2014年出生)与被告罗X(男,2013年出生)系同学兼邻居。2023年12月14日下午,两人在某小区院内玩雪时,罗X不慎用铲子铲起石块砸中刘X,致其右眼睑皮肤全层裂伤(长约37.5px,深及肌层),鼻梁上方破裂。刘X经急诊清创缝合(右眼缝5针)。此后刘X多次赴天津儿童医院、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外科医院及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就诊,接受plasma(等离子)射频治疗瘢痕等后续治疗。
事故发生后,罗X父母(监护人)已主动向刘X母亲微信转账共计20,165.80元,用于支付前期医疗及部分治疗费用。但刘X后续仍需要继续抗瘢痕治疗,罗X父母拒绝支付后续费用。刘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罗X及其监护人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X虽非故意,但其行为是导致刘X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罗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刘X后续至北京整形外科医院产生的医疗费6,556.08元(含药费、射频治疗费、皮肤伤口胶带等)具有必要性,罗X父母未能举证证明该治疗不合理,应予赔偿;同时酌定护理期、营养期各7天,支持护理费1,052.32元、营养费350元;支持就医交通费1,569.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构成伤残且治疗未终结,不予支持。扣除已付费用(此前支付的前期费用已结清,本案系后续新产生费用),判决罗X监护人赔偿刘X经济损失共计9,527.82元。
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间玩耍意外致人伤害的侵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已支付前期治疗费用后,原告继续进行的疤痕修复治疗(plasma治疗)是否属于合理必要医疗支出。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前往北京专科医院进行抗瘢痕治疗具有医学必要性,被告未能举证反驳,应承担相应费用。该判决为未成年人因意外受伤后需长期整形修复的医疗费索赔提供了参考。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代理律师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1.成功主张后续治疗的必要性:被告抗辩认为原告的plasma治疗属于“美容费用”而非必要医疗费。律师通过提交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等证据,证明该治疗系“抗瘢痕治疗”“需多次治疗”,属医疗康复范畴,法院据此认定费用合理。
2.合理组织赔偿项目:律师将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并列入诉请,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当地标准计算,法院虽酌减期限,但仍支持了护理费1,052.32元、营养费350元及全额交通费1,569.42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权益。
3.有效应对“已足额赔付”抗辩:被告主张已支付2万余元,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律师清晰区分了被告已支付的前期费用与本案主张的后期新产生费用,避免被法院认定重复索赔,使得原告后续产生的6,000余元医疗费获得单独支持。
4.为后续治疗保留权利:在原告治疗尚未终结、瘢痕可能随年龄增长而变化的情况下,律师未坚持一次性伤残鉴定,而是撤回鉴定申请,保留原告待治疗稳定后另行主张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的权利,避免了因治疗未终结而无法获得赔偿的困境。
5. 举证责任运用:律师成功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主张被告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法院遂采纳原告方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