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过程
原告郭某通过被告沈某介绍,进入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接的某学校装修项目进行涂料施工。施工完成后,沈某于2023年9月15日向郭某出具《项目班组工结算单》,确认结算总金额111.500元,并注明“剩余111500元,甲方支付工程款再进行支付”。沈某在结算单上签名,并手写“某建设公司”字样。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沈某及公司唯一股东孟某共同支付欠款及4倍LPR利息。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结算单等证据。被告建设公司及股东辩称:公司未与原告签合同、结算单无公司盖章、不认识原告。被告沈某未到庭。
重要突破点
锁定实际欠款人:法院认定建设公司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但被告沈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款,沈某未到庭抗辩,应承担不利后果,判令沈某支付全额欠款。
利息获支持:虽未支持4倍LPR,但法院自起诉日起按LPR计付逾期利息。
合理筛选责任主体:律师虽未争取到公司及股东连带责任,但成功锁定签字的沈某为付款义务人,确保债权实现。
樊佳佳律师价值
樊佳佳律师代理原告,在建设公司否认合同关系、证据仅有个人签字的困境下,精准锁定结算单签字人沈某为被告,并利用其拒不到庭的劣势,成功获得缺席判决,为当事人追回欠款11.1万余元及利息,避免了因公司主体不清导致的维权失败。
案件结果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结算款111.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11月7日起按LPR计至清偿日);驳回对建设公司及股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5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