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金某、马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赵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某(已故,原告之子)与银行签订《个人经营贷款借款合同》,贷款686万元。2021年6月,银行将686万元转入被告一公司账户。原告主张该款项系货款,被告收款后未交付货物,要求三被告连带返还686万元。被告辩称,该交易系夏某为套取银行资金而虚构,被告仅作为资金流转通道,已按夏某指示将款项转至指定第三方账户,不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
办案经过
本案由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恒x公司、金xx。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梳理了资金流向:银行放款至恒x公司后,恒x公司根据夏某书面指示,将全部款项通过其他公司转至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恒科公司未截留任何资金,亦未收取货物对价或佣金。
律师敏锐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不在于“是否发货”,而在于“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经深入调查,律师向法庭指出:夏某以“购买货物”为名申请经营贷款,其真实目的是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同时,夏某的姐姐夏某某已就同一笔贷款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报案,案由为“被骗取贷款案”,公安机关已出具受案回执。
基于此,律师向法院提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这一策略成功将686万元的巨额索赔挡在民事诉讼门外。
案件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返还的贷款与夏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被骗取贷款案”所涉贷款相同,案涉标的指向可能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57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三款,裁定:
驳回原告夏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